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责问责
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纪委监委,各省属国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委各内设机构、派驻(出)机构、直属单位,省委巡视办:
《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已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纪委办公厅
2023年2月7日
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责问责
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问责工作程序,着力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规范性,防止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问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突出问责工作的政治属性,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聚焦“关键少数”,坚持标本兼治,准确把握纪法尺度、实施精准问责,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落实到位,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第三条 开展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分清责任、分级负责;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牵头,统筹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宣传等相关部门开展问责工作,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问责工作精准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问责工作的综合统筹、跟踪督办、督促指导,做好问责事项的受理分办、研判分析、通报曝光、数据统计等工作。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问责事项调查的线索管理、措施使用、调查程序等方面进行全流程监督。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部门和有关派驻(出)机构,负责对问责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建议,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执行问责决定。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问责事项中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案件进行审理,跟踪督促执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办理问责申诉,开展涉及党纪政务处分问责案件的质量评查。
监督检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派驻(出)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被问责地区、单位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标本兼治。
宣传部门负责问责工作的宣传,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章 受理分办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前,应当将问责事项交由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先行开展调查,明确责任人、区分责任类型、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调查报告。
对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事实清晰、责任明确,无需再由相关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调查的问责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可按规定直接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程序。
第七条 问责事项由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统一接收,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移送的问责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先行开展形式审核,在案件监督管理系统填写《追责问责事项分办审批表》,提出分办建议并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明确承办部门,层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拟问责对象还有其他问题线索的,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决定是否并案处理。
第八条 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在开展执纪执法工作中,对发现需要问责的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经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受理的,经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是否需要问责嵌入审理工作流程,并在审理报告中予以明确。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事项,应当在审理报告中提出问责建议,经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需要问责事项移交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相关上级单位直接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问责事项,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提出分办意见并经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部门牵头会同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调查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第十条 按照管理权限,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和职能分工等情况,将问责事项分级交办,由承办部门具体实施:
(一)涉及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和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转交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办理;
(二)涉及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派驻(出)机构办理,同时抄送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由其跟进指导和审核把关;
(三)涉及多个层级管辖的单位和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按照最高级别拟问责对象的管理权限,全案交由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或下级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统筹办理。
必要时,可对有关问责事项提级办理,或者按照“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成立联合调查组办理。
第十一条 同级党委、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不力问题要求开展问责的批示、指示或会议决定,可以作为启动问责的依据。
对被立案审查调查的党组织、单位、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四章 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移交的调查报告后,应当对报告进行实质审核,对需要补充调查的,及时提出补查建议。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经审查拟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应当及时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程序,成立2人以上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的审查调查组,填写《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审批表》,附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方案,经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程序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其中,对同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的,应当层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方案应当列明问责事项的来源、反映的问题情况、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组成员组成、需要审查调查的问题,审查调查的方式、步骤、时间、范围、拟采取的措施手段,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同一批次问责事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各承办部门应当分别起草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方案,经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汇总形成《关于呈报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方案的请示》,按照最高级别拟问责对象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审查调查组在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调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审查调查核实。查明有关党组织、单位、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梳理被审查调查对象职责分工、失职失责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准确区分责任。
审查调查组可根据问责事项的具体情况,协同有关职能部门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整改成效,并将整改情况作为《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组成部分和提出处理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采取诫勉、通报、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查明拟问责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拟问责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拟问责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 审查调查组应当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注意区分是否符合容错纠错条件,是否存在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对审查调查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整改成效较好,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可按照容错纠错的相关规定,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意见;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提出从重、加重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结束后,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列明问责事项来源、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依据、过程和认定的事实,被审查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并将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问责调查报告、相关法律法规、被审查调查对象基本情况作为附件,经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审批执行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审批权限报批《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作出问责决定。
(一)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拟采取检查、通报方式问责的,层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对党组织拟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二)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拟采取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以及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建议的,层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拟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三)提级办理的问责事项,层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部门告知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或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交办,同一批次问责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承办的,各承办部门应当将《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报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统一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制发《关于对×××问责的决定》,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党组织(单位)、生效时间、被问责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受理机关等。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送达、宣布并督促执行。送达人和收件人应当填写《送达回证》。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或单位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二条 问责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将通报、诫勉、处分决定等相关问责文书交由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录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统计系统。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问责对象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案件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督促整改和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督促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深刻汲取教训,通过剖析问题、制发纪检监察建议、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推动有关单位和个人明确整改措施,开展以案促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加强问责案件办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纠正。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应当提出问责建议而未提出的,以及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及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的案件质量定期进行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将问责情况纳入问责案例库,不定期筛选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对重大典型、社会关注度高的问责事项及时通报,回应社会关注,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信号。
第二十八条 技术保障部门应当在案件监督管理系统中单独设置问责案件办理模块。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对问责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办理程序、办理进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提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纪委监委发布的有关问责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流程图
2.追责问责事项分办审批表
3.关于对×××问题开展问责调查情况的报告(参考样式)
4.关于对×××(问责事项)的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参考样式)
5.关于对×××问责的决定(纪委)
6.关于对×××问责的决定(监委)
7.送达回证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