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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纪委 监察专员办开展监督提醒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2-04-27
 

 

第一条  为规范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开展监督提醒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提醒是指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监督检查部门对学校各级党组织、部门或其负责人在履职行权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工作提醒。

第三条  监督提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

  被提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可使用制发《监督提醒函》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对学校重要工作部署执行缓慢、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不力的;

)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

)在履职行权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要求限期整改,但被监督对象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其他需要监督提醒的。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监督提醒,应当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办公会研究,经校纪委副书记审核、呈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负责人批准,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名义制发《监督提醒函》。监督提醒函一般应抄送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

  《监督提醒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现的问题;

(二)提出监督提醒所依据的上级指示、法规依据等;

(三)建议被提醒对象采取的处理方式;

(四)被提醒对象书面回复落实措施的期限;

(五)其他提醒事项。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监督检查部门向有关党组织、有关部门或其负责人提出监督提醒后,应当进行督查督办,督促被提醒对象及时落实。

  对监督提醒内容未提出异议,又不按要求时限落实的,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监督检查部门责成被提醒对象说明理由对不能正确对待、消极应付、落实不力或找各种借口不予落实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

  因对监督提醒事项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二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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