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与被审查调查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者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以省级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为例,对需要呈报省委审批的,应当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情况征求相应党委(党组)意见。具体按以下情形把握。
(1)被审查调查人系省辖市工作的省管干部,应当征求该市委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对省纪委查处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该类干部大多系市委主管,但需报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任命),应当征求市委意见,不必再征求县区委意见。
(2)被审查调查人系省直单位的省管干部,应当征求该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其中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中的省管干部,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协党组意见,而不宜征求省人大机关党组、省政协机关党组意见;省直单位管理的二级单位的省管干部,征求该省直单位意见,而不是征求该二级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3)被审查调查人系党的工作机关(如省委某部委干部)的省管干部,应当征求该党的工作机关的意见,其中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省管干部(如省委部委管理的企业等),也征求该党的工作机关的意见。 (4)被审查调查人系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的省管干部,应当征求省国资委党委的意见,而不是征求该企业党组(党委)的意见。 (5)被审查调查人系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的省管干部,应当征求该企业党组的意见。 (6)被审查调查人系省属金融企业的省管干部,应当征求该企业党委的意见。 (7)被审查调查人系省属高校的省管干部,应当征求省教育厅和该高校党委意见。 (8)省纪委监委查处的派驻(派出)机构省管纪检监察干部,即便该干部党组织关系在驻在单位,但其行政关系在省纪委监委,由于系省纪委监委自办案件,可不再征求驻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9)退出行政关系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省人大、省政协专委会任职的省管干部,可同时征求省人大、省政协党组和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10)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系接受归口领导、管理,或者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的,征求该党组织意见。如某省发改委代管省粮食局,如果对省粮食局局长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省纪委监委应当征求省发改委党组意见。实践中,该市委常委会应当召开会议传达省纪委征求意见函精神,可以举手、口头表态等形式形成意见。时间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可以传阅等形式形成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被审查调查人是否系中共党员,征求“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均应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不宜以监委办公厅(室)名义。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