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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2-04-15
  

中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中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工作办法试行》已经 2020  11  19 日第 25 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中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委员会

                                                           2020 11 24  


中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海南省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种形态,是指坚持问题导向,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全校党员干部在思想、纪律、作风、履责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学校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各负其责、分级实施的原则。

运用第一种按照干管理权限和党组隶属关系由各级党组织分级负责分工实施学校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一岗双。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内党内监督负责所在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工作校纪委负监督责任, 协助校党委对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适用方式

第五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方式主要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令作出书面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组织活会)帮助通报诫勉谈话核实了结等方式其中诫勉谈话函询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三种方式,由学校党委、纪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上述处理方式,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有下列情形,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影响,或者虽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方式予以处置: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

1.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有力,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到位,管辖范围内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 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省纪委和校党委、校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不到位的;

3.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4. 制度建设不完善,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

5. 落实巡视、审计整改、专项检查整改要求态度不积极、工 作不到位的;

6. 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推进不够有力、措施不够具体、效果不够明显,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 党的组织生活不够规范,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严格,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8. 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处置不够及时到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9. 个人行为部分偏离党员干部身份要求,存在违反社会公 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方面

1. 对校党委、校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范围内的 事项贯彻落实不到位的;

2. 对职责范围内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的;

3. 疏于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的;

4.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到位,或警示教育没有按要求及

时有效开展的;

5. 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三)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党规方面

1. 纪律规矩意识淡薄,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性、坚 定性不强的;

2. 存在四风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 履行职责不力,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存在慵懒散等消极现象的;

4. 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5. 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四)其他适用情形

第七条 纪委采取谈话函询面对面初步核实的方式予以处置的情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海南省纪律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细则》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决定对党员干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的应当明确提醒批评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期限等事宜决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讨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期限等事宜决定通报的应当明确通报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等事宜。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决定对党员干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的:

1. 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由学校党委书记实施。

2. 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实施。

3. 对其他党员干部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

施。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决定对党员干部通报批评的由学校党

委、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以书面发文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问题性质、产生原因、警示教训等。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决定对党员干部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针对下级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情形和性质,由学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下达通知。领导班子遇到重要问题或普遍性问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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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需要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制定方案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组织实 施。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决定对党员干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宣布决定。当事人在收

到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思想认识、整改措施以及决定实施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党组织,必要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组织。

第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海南省纪律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细则》规定的程序 组织实施。

学校纪委党员干部进行谈话面对初步核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海南省纪律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细则》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五 织应监督执纪《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记录表》,做到全程纪实, 全程留痕。

第十 用监执纪一种态过中发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向学校党委或学校纪委报告, 对应报告而不予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强化党内监督,畅通问题发现渠道,通过谈话提醒、日常考察、信访反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 方式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应对,快速

 处置,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落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全程管理台账,如实、规范撰写工作记录,集中存档管理有关材料。每年度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

第十九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应当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加强职责范围内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工作对于履职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监察对象参照本办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 法由共海海洋院纪检查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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