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坚持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打造忠诚干净、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和《海南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海南省纪检监察干部交往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坚持党性原则和人民立场,敢于监督、勇于担当,精准执纪执法;带头尊崇党章和宪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行权,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带头树立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筑牢保密防线;带头严格要求自己,公私分明、廉洁用权,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培育清廉家风,以良好家风锤炼过硬作风,推进廉政建设;做对党忠诚的表率、担当尽责的表率、遵纪守法的表率、保守秘密的表率、廉洁自律的表率和清廉传家的表率。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之间交往,要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禁止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
(二)禁止拉拉扯扯、搞吹吹拍拍。
(三)禁止参加小圈子性质的饭局、牌局。
(四)禁止上下级互相宴请。
(五)禁止相互馈赠礼金和贵重礼品。
(六)禁止相互请托违规办私事、谋私利。
(七)禁止相互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八)禁止相互介绍结交私企老板和监督对象。
(九)禁止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其他同事交往行为。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与监督对象交往,应当坚持公私分明、亲清有界,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往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禁止与监督对象非公务往来。不得参加监督对象本人或授意他人安排的聚会、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遇到此种情况,应当立即离开并按程序报告。
(二)禁止与监督对象经济往来。不得接受监督对象的礼品馈赠,不得向监督对象借用钱款、住房、车辆、贵重物品等,不得在监督对象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补贴、经费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请托监督对象为亲友承揽工程、获取贷款等提供帮助。
(三)禁止非公务原因与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和交往。因工作原因需要联系的,应当事先按程序报告。
(四)禁止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名义或职务上的影响在联系单位承揽工程或从事经营活动。发现此类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程序报告;正常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如实报告登记。
(五)禁止违规干预和插手联系单位的市场经济、执纪执法、组织人事等活动。对工作中发现联系单位在案件处理、工程项目、人事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应当集体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后处置,不得个人擅自表态。
(六)禁止介绍亲属与监督对象结识、交往,利用监督工作拉关系、谋私利、搞特权。
(七)禁止监督工作中使性子、耍威风、口大气粗、盛气凌人。
(八)禁止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与涉案人员(含特定关系人)接触,应当恪守纪检监察权力边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按照规定如实报告登记,做到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除严格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禁止私自与涉案人员互留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联系涉案人员的,应当使用办公电话或专用手机。
(二)禁止单独或私自联系、会见涉案人员。因情况不明等原因意外接触涉案人员的,应当立即离开并按程序报告。
(三)禁止向涉案人员泄露案情,或帮助涉案人员分析案情、出谋划策。遇到涉案人员本人或请托亲友、他人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
(四)禁止向涉案人员介绍律师等中介服务,或介绍亲友与涉案人员发生经济往来。发现亲友与涉案人员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程序报告。
(五)禁止与涉案人员进行任何其他经济往来或非公务往 来。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与社会人员交往,应当自觉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以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原则。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禁止出入私人会所、不健康娱乐场所,或者参与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活动。
(二)禁止与不法商人往来。
(三)禁止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商会等组织。
(四)禁止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违规为社会人员办私事、 谋私利。
(五)禁止接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
(六)禁止违背公序良俗、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其他社会交往行为。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人文关怀、做实思想工作,注重日常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特别是与监督对象交往、与涉案人员接触行为,严防跑风漏气、串通包庇、以案谋私等问题发生。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作日志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专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期间,应当严格填写工作日志,如实记录每日工作特别是与监督对象交往、与涉案人员接触情况。工作结束时,经监督检查组或审查调查组组长审核,按照规定留存备查。
(二)严格执行抽查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通过谈话、家访等方式,每年抽查一次本部门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督促纠正。
(三)严格执行问题倒查制度。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跑风漏气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层层报本级纪委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严格执行回访制度。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工作回避原则,组织本部门人员对监督对象和涉案人员适时进行交叉回访,制作回访记录,了解掌握纪检监察干部有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发现违纪违法的,立即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五)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各监督检查组、审查调查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本组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严肃批评纠正,维护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停职检查、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纪委及各基层纪检组织干部,含借调、挂职干部。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校纪委纪检监察一处
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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