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开展监督提醒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提醒是指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监督检查部门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或其负责人在履职行权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工作提醒。
第三条 监督提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 被提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可使用制发《监督提醒函》: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对学校重要工作部署执行缓慢、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不力的;
(三)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
(四)在履职行权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要求限期整改,但被监督对象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提醒的。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监督提醒,应当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办公会研究,经校纪委副书记审核、呈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负责人批准,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名义制发《监督提醒函》。《监督提醒函》一般应抄送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
第六条 《监督提醒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现的问题;
(二)提出监督提醒所依据的上级指示、法规依据等;
(三)建议被提醒对象采取的处理方式;
(四)被提醒对象书面回复落实措施的期限;
(五)其他提醒事项。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监督检查部门向有关党组织、有关部门或其负责人提出监督提醒后,应当进行督查督办,督促被提醒对象及时落实。
第八条 对监督提醒内容未提出异议,又不按要求时限落实的,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监督检查部门责成被提醒对象说明理由。对不能正确对待、消极应付、落实不力或找各种借口不予落实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
第九条 因对监督提醒事项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二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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