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制度规范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办法
时间:2022-05-13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学校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履职行权情况的日常监督,建立问题早发现早处理的监督工作机制,通过抓早抓小,防止公权力异化、变质和滥用,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行权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纪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第(六)款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重点。

(三)坚持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

(四)坚持失责必问,践行“四种形态”。

第四条 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党廉办)负责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党组织、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履职行权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健全党委全面监督、纪检监察机构专责监督、党政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群众民主监督的监督体系。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履职行权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二)是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抵制和反对“七个有之”,坚决不当“两面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做到“两个维护”。

(三)是否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学校党委工作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学校转型发展过程中勇当先锋,做好表率。

(四)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并执行党委(党总支)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凡“三重一大”事项都提请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服从组织决定和组织分工。

(五)是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持健康的党内同志关系。

(六)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制度建设,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七)是否加强作风建设,自觉抵制“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八)是否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九)是否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正确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

第六条 对公职人员履职行权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是否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是否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是否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是否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否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是否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是否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是否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是否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

(三)是否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否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四)是否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是否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五)是否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是否弄虚作假,骗取职务、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是否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是否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是否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

(六)是否贪污贿赂;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私利;是否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是否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七)是否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是否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八)是否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是否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是否违反规定公款消费。

(九)是否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十)是否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是否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是否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是否存在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

(十一)是否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工作中是否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工作中是否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是否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十二)是否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的行为;是否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是否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十三)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参与或组织赌博;是否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是否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是否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是否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十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各单位每年应研究部署该年度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应结合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完善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清单,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任务清单化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问题发现研判机制,指定专人对本单位自查发现的、其他单位移交的、群众检举控告的、新闻媒体或社会舆情曝光的问题进行收集登记、分析研判,查找问题背后存在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作风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定期了解本单位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运用“四种形态”作出处置

第八条 机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监管职责,加强职责范围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的内部监督,又强化日常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引导、规范、纠正,存在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的应当进行专项整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问题线索。

第九条 各党支部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规范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监督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了解党员、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和执行党纪政纪,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应认真履行党员监督义务和岗位监督职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负责地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属于本单位处理权限范围的,应及时整改纠错、追究责任;不属于本单位处理权限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处理,跟踪督办整改情况;对其他单位移交过来的问题,还应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中共海南省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中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运用“四种形态”作出精准处理:

(一)对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各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及时处置,包括谈心交心、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责令检查、诫勉等多种措施。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按照党员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二)对情节较轻,应适用第二种形态的违纪违法问题,各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交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校各二级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三)对情节较重,应适用第三、四种形态的违纪违法问题,各单位应将问题线索在 5 个工作日内以表格形式(附件 1)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四)涉及调整岗位、免职等其他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措施的,由任免机关或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应对以下情形从严把关:

(一)进行提醒谈话不得以约谈、廉政谈话、集体谈话等一般性谈话代替。

(二)对重复发生相同或类似问题追究责任的,在处理方式上应体现“越往后越严”,不得反复使用同一方式处理。

)应当精准问责、规范问责,贯彻“三个区分开来”,防止问责不力或问责简单化、随意化等问题发生。

)其他应从严把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机关部门应将每季度履职行权问题发现、问题移交、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情况以报表形式(附件 2)报送校党廉办,重要、紧急情况应立即报送,无内容也应“零报送”。

第十五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履行专责监督责任,根据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加强对主责单位和责任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履职行权情况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结果向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根据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和专项督查结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发工作提醒函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对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法律责任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发现了问题不及时主动整改、批评教育、追责问责而导致问题集中、多发的单位,可以提请党委对其开展巡察,并追究其党组织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各二级单位纪检组织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和本级党组织领导下对本单位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工作履行专责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本单位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共同研究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督促二级党组织、机关部门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机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履职行权情况监督检查清单明确权力事项,规范权责边界,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表.doc
附件2:履职行权监督检查情况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