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纪检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二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健全基层纪检组织,推进监督执纪工作向基层延伸,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层层落实,促进学校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纪检组织是所在党组织党内监督专责机构,是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本规定所称二级纪检组织是指学校二级党组织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工作小组、纪检委员。
第三条 二级纪检组织在学校纪委和所在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查办腐败案件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
第二章 二级纪检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设党委的二级党组织,应当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纪委)。设党总支的二级党组织,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纪检小组)。二级党组织为党支部的,应当设纪检委员。
第五条 二级纪委设委员3-5名,其中书记1人,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所在党组织党委副书记岗位空缺或人选不适合担任纪委书记的,可由所在党委委员中同级行政副职兼任。
纪检小组设组员3人,其中组长1人,组长由所在党组织副书记兼任。所在党组织副书记岗位空缺或人选不适合担任纪检组组长的,可由所在党组织委员中同级行政副职兼任。
第六条 学校机关党委应当设立机关纪委,领导机关党委各支部的纪检监察工作。机关党委各党支部,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七条 二级纪检组织的委员(组员)应有三年及以上党龄。除二级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二级单位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中同级行政副职兼任外,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一般不在二级纪检组织任职。
第八条 二级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检委员)岗位空缺期间,由所在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二级纪委(纪检小组、纪检委员)由同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条 二级纪检组织书记(纪检组组长、纪检委员)人选由学校纪委会同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名、考察,再按党内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二级纪检组织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章程,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维护各项党内法规,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十二条 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协助同级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履职行权监督体系。重点围绕本单位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强化监督。
第十三条 协助同级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细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内容,督促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督促下属党支部将管党治党责任贯彻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与日常党组织生活的具体环节中。
第十四条 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工作,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履职行权监督检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四章 二级纪检组织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依规依纪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七条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十八条 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性开展党章党规教育、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第十九条 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本单位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制,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等;加强对遵守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监督,督促本单位各级党组织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做实日常监督,加强对党委决议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所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对本单位财务公开等内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运用座谈,召集、参加会议、谈心谈话、查阅查询相关资料等监督方式,了解党内同志和师生反映,发现本单位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管党治党中的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或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干部选任、人员聘用、职称评聘、 招生考试、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实验室建设管理等重点领域工作情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责任落实落地。
第二十五条 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受理信访举报,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向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报告;对反映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中层干部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协助学校纪委对相关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根据学校纪委授权,二级纪委可以对普通党员的轻微违纪案件进行纪律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提出纪律处理、处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本单位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向学校纪委报告,协助学校纪委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
第二十七条 二级纪检组织应建立健全学习调研、工作例会、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和重大问题专题报告等制度。各二级党组织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检委员每年度向学校纪委、同级党组织述职述廉。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活动,完成学校纪委和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二级纪检组织工作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同级党组织应加强对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本单位纪检组织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检委员的履职情况,纳入各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各二级纪检组织工作。对诬陷、打击报复纪检干部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加强对二级纪检组织的领导,对二级纪检组织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建立经常性联系指导制度,督促指导和支持二级纪检组织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二级纪检组织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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